甄審辦法

甄審辦法

 

113.07.06第三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113.10.03公告全體會員
113.12.18甄審委員會修訂
114.02.15第三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114.03.16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
台灣乳房腫瘤手術暨重建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乳房手術暨重建外科專科醫師之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根據本會組織章程第廿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因應專科醫師甄審需要,設立甄審委員會七人,其任務為審核參加專科醫師甄試者,委員會成員由當屆理事長遴選及理監事會推派,經由理監事會議通過任命之,任期與理監事委員同。
第三條
凡具有以下資格者,得向本會申請專科醫師甄試:
一、本會滿兩年會籍之合格會員。
二、台灣地區乳房外科專科或整形外科專科滿兩年之合格資歷。
三、需有本會連續兩年會議參加紀錄:年會(2年/2次)以及地方會/工作坊(視同相同參加次數)(2年/2次)。(若為特殊情況參與國內外重要會議者,可申請甄審委員會審查資格)
四、至少需有兩年20例(含)以上與乳房腫瘤整形手術與重建相關手術例數,並檢附手術紀錄。(主刀或第一助手)
乳房腫瘤整形手術與重建相關手術包含,如下:
A.
Level 1: Dual plane undermining, nipple undermining, glandular advancement and lumpectomy defect closure
Level 2: Glandular rotations, skin excision, de-epithelialization and NAC recentralization, round block (Benelli) mastopexy, crescent mastopexy, racquet mastopexy, hemi batwing and batwing mastopexy
Level 3: Reduction mammoplasty procedures with contralateral balancing procedures, Wise pattern reduction, vertical mammoplasty, V/J mammoplasty
B.Reconstruction: implant/autologous flap/fat grafting reconstruction (需檢附20例手術紀錄單)
五、需經兩名本會乳房手術暨重建外科專科醫師具名推薦。
具備以上資格者,得經申請後由委員會審議資格後進行口試。
備註細則:
1. 若為民國111年前(含)入會,會籍滿2年並已參加2次年會者,申請後經委員會審議資格,可不須經過口試即可獲得專科認證。
2. 若提出申請者職業執照登錄為診所,本會得以保留實地查核該所訓練資格之權利。
3. 凡於乳房手術領域成績斐然、多有貢獻者,得提出申請後經委員會審查,頒予榮譽專科醫師證書。
第四條
申請人填寫本會供應之申請書乙份,並提出本章程第三條所列之各項證明。提供不實證明者,本會不予審核,除退還原,永不得再提出申請。
第五條
經委員會審查資格符合者,得參與專科醫師口試甄試,經甄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口試及格者,經由理監事會議主委、理事長及秘書長核可者,即取得專科資格。
第六條
專科醫師資格經甄審委員會評定後,以書面通知結果。
第七條
本會於每次甄試後,造具名冊報請衛生福利部核備。
第八條
專科醫師甄試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兩個月公告之。
第九條
報名專科醫師甄試者應繳交下列表件:
一、報名表。
二、最近一年內兩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2 張。
三、台灣地區乳房外科專科或整形外科專科滿兩年之合格資歷。
四、本會連續兩年會議參加紀錄:年會(2年/2次)以及地方會/工作坊(視同相同參加次數)(2年/2次)。
五、符合資格之手術紀錄單至少20例。
第十條
乳房手術暨重建外科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第十一條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得於證書六年效期屆滿前半年向本會申請換發。
第十二條
申請換發證書須提出參加本會認定之相關乳房手術暨重建外科教育之積分證明,六年累積積分需達200分以上者始得換證,特殊情況者經委員會審核後亦可換證。
1.     本會主辦之年度大會,每次積分40分。
2.     本會主辦之工作坊/地方會,每次積分20分。
3.     國內小型學術研討會議程與乳房手術暨重建有關部分每一小時核發1分,三十分鐘以上未滿一小時之課程,以一小時核算,每增加一小時增1分。(例:與廠商合辦會議)。
第十三條
申請換發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費用:
一、換證申請表。
二、符合第十二條所訂換證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兩張。
第十四條
專科醫師甄試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收取甄試費或換證費。前項規定,其費額之訂定,由理監事會議通過後核定。
第十五條
申請專科醫師甄試成績複查以一次為限,應於收到成績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述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以通訊方式通知本人。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展延者,依乳房手術暨重建外科專科醫師甄審辦法規定,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之,後續增修亦同。